安监站
人数: 4人
| 姓 名 |
职 务 |
分 工 |
| 柯愈高 |
站长 |
负责全镇安全管理工作 |
| 曾洪艳 |
副站长 |
协助站长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
| 阙龙明 |
工作人员 |
具体部门业务工作 |
| 杨 泉 |
工作人员 |
具体部门业务工作 |
安监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确保党委政府领导。
二、 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的安全生产文件、规章制度。
三、 据县、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参与对镇内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等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四、
对镇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超出责任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24小时内)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 负责全镇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 认真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痕迹管理,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归档工作,按时上报安全报表、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终安全工作总结。
溪洛渡镇安监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督促站内全体安监员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管理部门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法对本镇安全生产单位或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活动。
二、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日常事务,向上级提交执法监督检查报告。
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预防为主、督促整改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四、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站内执法人员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规范执法。 2。是否履行执法职责。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其它应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安监员的职责
1. 对本镇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依法检查。
2.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
3. 对执法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 监督检查中发现造成错案或过错的,按照《永善县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执法责任追究》给予处罚。
七、 受监督检查的站内各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接受和阻碍检查。
溪洛渡镇安全工作责任分工:
一、
镇长应德华负责全镇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安全。责任人:陈文田(镇中心校校长)、刘佳银(溪一中校长)、任美坤(溪二中校长)。
二、
副镇长何仕国协助镇长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企业、交通、防洪、用电、用火、防汛;企业安全责任人:蒋彬(安监站站长);防洪、防汛安全责任人:易庆培(水管站站长);交通安全责任人:罗正军(派出所负责人)。
三、 副镇长谢吉明协助镇长分管护林防火安全。护林防火安全责任人:杨成(林业站站长)。
四、
副书记黄忠协助镇长分管农村住房和内部管理安全。农村住房安全责任人:赵晓兰(民政所所长);内部管理安全责任人:罗正军(派出所负责人)。
五、 副镇长蒲伟协助镇长分管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人:袁长富(卫生院院长)。
六、 副镇长胡常恒协助镇长分管地质灾害和非煤矿山安全。责任人:霍武(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事故报告制度:
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二、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三、 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以保证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四、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
五、 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六、
根据事故类别、等级,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报告(一般伤亡事故24小时内,重大伤亡事故12小时内,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6小时内)。
七、 在收到事故处理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
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 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
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 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 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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